屏東縣 青田信鴿協會 競翔比賽規則                         一○二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屏東縣 青田信鴿協會 」。  
 

第二條:

本會以連絡會員感情提倡高尚風氣,以公正、公平、公開之原則下進行比賽,促進養鴿技術,陶冶身心康樂為  
    宗旨。  
 

第二章  任 務

 
 

第三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1、辦理賽鴿技術比賽指導會員改進賽鴿之飼養。  
    2、主辦春、夏、冬比賽。  
    3、辦理會員福利及康樂事項。  
    4、辦理總會轉辦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四條:

凡中華民國國民思想純正,對養鴿比賽無不良記錄,並備有鴿舍為原則,經理監事審核通過成為本會  
    會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參賽範圍以空中範圍圖,為比賽範圍,如有更改,需經理監事會議決定。  
 

第六條:

本會會員有左列行為之一者,得由理事會決議取消其會員資格。  
    1、有判國罪、刑事罪,及經宣告褫奪公權者。  
    2、不遵守本會章程及比賽作弊者或與網仔腳勾結,具有確實證據者。  
    3、會費及各項費用與領取足環未按規定時間內繳納者。  
    4、損壞本會名譽及妨礙會務之進行與比賽事項者,包括擾亂會場秩序。  
    5、經他分會支會開除會籍者(指作弊而言)。  
 

第七條:

凡自動退會、被取消會籍之會員,不得享受本會之一切權利,所有繳納之費用概不退費。  
 

第八條:

本會會員應享有左列之權利(須參加比賽一季以上):  
    1、大會上之發言、表決權。  
    2、參加本會舉辦之比賽活動及其他公共應享之權益。  
 

第九條:

本會員應有左列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比賽單行規則,鴿鐘使用細則。  
    2、認定本會理監事會議為最高決策,並絕對服從其裁決事項,不得藉故異議。  
    3、提供各機關應用之和平鴿。  
    4、須遵守一般通知規定事項。  
 

第四章 比 賽

 
 

第十條:

各季比賽其技術問題及比賽地點、關數、日期,由總會訂定並配合總會海上競翔比賽辦法實施,如特殊狀況由總  
 

會統一發佈。  
 

第十一條:

各季比賽鴿之報到日,依照理事會決議之日期為準,逾時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辦。  
 

第十二條:

各季比賽參加鴿須經由本會所發行之公環及指定配合之副環、電子環為準。  
 

第十三條:

凡偽造本會腳環,驗鴿印章者,該鴿舍參賽鴿隻全部失格,已繳費用全部沒收外,並開除會籍,並依法追究刑事  
 

責任。  
 

第十四條:

凡會員違反比賽細則或造成作弊行為,具有確實證據,其情節重大者移送法辦,並開除會籍鴿舍住址均不得再用  
    任何名義申請入會。  
 

第十五條:

未經核准入會之非會員不得購買本會足環,其損失自行負責。  
 

第十六條:

本會會員於參賽時,以鴿舍編號之名參賽,但參加開會時乃依本會會員為代表。  
 

第十七條:

凡每季欲參加比賽之鴿友,均須入會(指未入會之鴿友),入會手續除上述第六條規定外,不須繳納會費。  
 

第十八條:

每季入會審查一次以上,由理監事審查核定。(如未能及時申請審查時,可由理、監事介紹即可)。  
 

第十九條:

本會設立財務小組,由會長及常務理、監事率領處理財務事項。  
 

第廿十條:

本會工作人員疏忽之筆誤或誤植登入,由本會負責更正。  
 

第廿一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得經本會理監事會議議決,比賽鴿事項以最低分速計算為原則。  
 

第廿二條:

本會比賽規則、鴿鐘使用細則另訂之。  
 

第廿三條:

會員鴿舍於機場禁區時,如遭取締,不可要求退款,會員自行負責。  
 

第廿四條:

本會在比賽過程中未有詳盡之規則,但比賽內容在同等條件下,成績判定有效成立,參賽會員不得藉故提出異  
 

議。  
 

第廿五條:

比賽規則條文如有相互牴觸時,依處罰較重條文辦理。  
 

第廿六條:

本規則經幹部會議通過後施行之,如有未盡事宜授權理事會召開臨時會議裁決,會員必須服從判決,不得異議。  
 

屏東縣 青田信鴿協會 比賽單行規則

 
 

第一條:

本規則參照總會比賽規則訂定之。  
 

第二條:

各季參加比賽鴿報到表(電腦表),由本會工作人員負責列印(包括色別),各鴿舍自行在二聯單上做羽色核對  
    並簽名負責,羽色不能確認者,下次檢鴿時再做修正,比賽鴿如經審查後有下列之一者,依失格處理,該鴿不得  
    參加比賽。  
    1、羽翅印章與驗鴿底冊不符,或加蓋本會以外其他印章。  
    2、比賽鴿後腳爪全斷者(半斷及無指甲不受處分)。  
    3、無參加總檢照像、輪印或退掛成鴿者。  
    4、公環或特環改造,口徑擴大或削薄及齒口不合者。  
    5、公環自然裂痕或撞擊產生之裂痕,不受處分,但公環外層有脫落或內外層有裂痕者依失格論。  
    6、比賽鴿無前次驗鴿印章及無本會之封環或封環被拆封者。  
    7、粘膠插翅或裝置異物者。  
 

第三條:

凡參加比賽鴿,每資格關及比賽關,依照公佈集鴿日期指定時間內必須辦理報到。各關次集鴿時間,逾時進場,  
 

截止時間三十分鐘(三十分一秒則該鴿失格論)。逾時鴿,依逾時間加入當關成績直到有格為止,如未放鴿則往  
    後追加處罰。  
 

第四條:

每關歸返鴿會場審查員有權保留歸返鴿,比賽時間結束後,複檢正確開始領回,如待檢期發生鴿隻死亡,該鴿依  
 

失格論,複檢後死亡,該關成績有效。  
 

第五條:

1、比賽鴿在運輸途中、放鴿車、船發生人力之不可抗拒事故無法繼續比賽時,鴿籠運回會場,鴿隻由會員領  
            回,並終止比賽。  
  2、如鴿隻因事故死亡時,依照信鴿南區聯合船隊所頒佈之海上競翔比賽條文,辦理賠償。  
  3、如因第五條1、2項情況終止比賽時獎金分配如下:  
          A、不論有無成績,未開封組項不分是否組全,一律依當關檢鴿有格隻數平分獎金。  
          B、報鴿費退費與否,統一由船隊訂定實施。  
          C、賠償事宜由會部主導辦理。  
 

 

        D、會賞獎品及會務補助款視當時關次情況斟酌辦理。  
 

第六條:

各比賽鴿歸返報到不拘任何交通工具。  
 

第七條:

本會空中距離之測量以採用衛星導航專用儀來測量各鴿舍,凡參賽鴿舍實測空中距離超過本會最遠點者,以本會  
 

 

最遠點之空中距離為該鴿舍比賽空中距離。  
 

第八條:

各鴿舍之空中距離測量法:係依鴿舍地點之座標測出該鴿舍之距離為準,每一鴿舍均由放鴿點直線測至鴿舍地點  
 

 

,(無轉點)。  
 

第九條:

空中範圍,依本會公佈實施之空中圖為準。  
 

第十條:

會員地上時間距離測量,以各會員鴿舍入口垂直地面上至審查場門口為止最短路線測實地上距離,以一公里為三  
 

 

分鐘方式計算(地上二公里內依二公里計算,無平交道、十字路口、地上加分)。  
 

第十一條:

凡會員之鴿舍位置有變更者,須在該季報鴿前,提經理事會會議審查確認並重新再GPS衛星定位。如未提出申  
 

 

報者該鴿舍比賽鴿全部失格論。(各季比賽鴿舍認定衛星定位圖後需簽名存證)  
 

第十二條:

凡本會會員參加之比賽鴿以該季報到鴿舍為原則不得設有其他鴿舍,如發現違犯規定之會員除開 除會籍外,其成  
 

 

績不予承認(同一鴿舍住址屋頂之鴿舍不受限制)比賽鴿全部依失格論。  
 

第十三條:

各季比賽本會設審查場一處,原則審查組長一人,委員若干人由審查組聘派輪值擔任。  
 

第十四條:

1、凡比賽鴿經驗鴿後放入交鴿籠內,雖發現未佩帶橡皮環或封環及無加蓋驗鴿印章,不得藉故要求追回補驗,  
 

 

        皆以失格處理。  
 

 

2、比賽鴿驗鴿作業時,在檢鴿桌上,經審查員發現,配掛私環或信物,該鴿失格論,並當場剪掉電子環。  
 

        ,賽鴿帶回。  
 

 

3、比賽鴿入場時,鴿籠內禁止放入水糟及飼料(勸導不處罰)。  
 

第十五條:

各季檢鴿分定期及臨時突檢,定期檢鴿先行公告通知,臨時檢鴿則不議,如有拒絕受檢者,該鴿舍之比賽鴿全部  
 

 

失格論(抽檢鴿舍之人員應出示本會證明表明身份,否則可以拒絕之)。定期檢鴿在規定時間內未參加者一律失  
 

 

格。  
 

第十六條:

每季如有調舍抽驗比賽鴿時先電話聯絡之(以本人或教練為準),凡會員接獲通知後,依限一時三十分再加地上  
 

 

時間,必須將該舍之比賽鴿全部送到指定地點受檢,逾時者該鴿舍之比賽全部失格處理,未攜出受檢之鴿隻皆以  
  失格。若無法連絡到本人時,該鴿舍將列入經常派員突檢方式辦理。凡會員選定之代表有三人以上者,則可至各  
 

 

幹部之鴿舍臨舍突檢。  
 

第十七條:

比賽日期均依協會規定,如有陸上、海上颱風警報時,比賽船無法出航,比賽鴿需照集鴿時間入場檢鴿帶回,如  
 

 

縣政府已發佈本地區停班或停課時將取消集鴿。  
 

第十八條:

本會舉辦之比賽關規定分速由理監事決定並公告之。  
 

第十九條:

比賽鴿之分速計算方法如左:  
 

 

1、綜合成績:綜合距離除以綜合時間等於計算平均分速。  
 

 

2、單關成績:實飛距離除以實飛時間等於分速須計算至小數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  
 

第廿條:

凡鴿鐘至會場報到後,其餘未輸入鴿鐘之比賽鴿視為棄權論。  
 

第廿一條:

各項組獎及單關組獎之同一小組,如果有重複時以在最前之組為準(例如:下組鴿號重複、填錯、少填……)電  
 

 

腦無法輸入時該組不算。  
 

第廿二條:

比賽關日,本會有權派員隨時至任何會員鴿舍臨檢(包括理、監事不得拒絕,否則比賽鴿以全部失格論)。  
 

第廿三條:

比賽鴿自第一次幼鴿檢驗後,比賽鴿如有任何事故,不准再重新佩掛,重掛鴿皆以失格論。  
 

第廿四條:

每季之比賽鴿舍,售環截止日起,不能以任何理由要求與本季比賽鴿舍合併或分離鴿隻,須另行尋找鴿舍地址,  
 

 

如無,以失格論定。  
 

第廿五條:

每關次比賽,本會有權依當關歸返率,保留歸返鴿或提前驗鴿,會員不得異議。  
 

第廿六條:

本會會員連續二次提環未繳款,依開除會籍處理(該地址不准再申請參賽)。  
 

第廿七條:

在交鴿、檢鴿作業時,發現當關有格鴿違規時,經在場之審查組(包括工作人員)判定為失格時,則請其攜回。  
 

第廿八條:

A、選號環插組未按時繳納者,該鴿舍比賽鴿全部失格。  
 

 

B、暗組插組未按時繳納者,將公佈該次插組棄權,該鴿舍不得再參加暗組活動。(棄權前之插組及友誼賽,不  
           受影響)。  
 

 

C、友誼賽插組未按時繳納者,比照B項條文。  
 

第廿九條:

比賽鴿入籠過程中,不慎飛出場內,會員不得要求任何賠償或異議。  
 

第卅條:

每季幼鴿第一支主羽未換毛前,即應帶至本會受審蓋印,依本會排定時間,訂定統一檢鴿時間次數,檢鴿日期  
 

 

等。如未參加幼檢和幼檢鴿已輪翅者一律失格論。  
 

第卅一條:

比賽鴿報到表內之環號、羽毛色等由會員自行核對清楚,如羽色不能確認者,需將該鴿攜至本會由幹部認定,並  
 

 

簽名負責,本會工作人員疏忽之錯誤,由本會負責更正。  
 

第卅二條:

A、比賽鴿在幼檢或報鴿時,如白羽只有一支或半支,請要特別註明,如該羽輪換後有變色,以報鴿表內羽色認  
 

 

        定,不能參加色別插組。  
    B、白羽2支以上時,可參加色別組插組,如羽色輪換後變色,依報鴿單羽色認定,如白羽輪換後剩一支,該鴿  
 

 

        可參加色別組開獎,但白羽輪換後全無,取消色別組資格,該鴿有格。  
 

第卅三條:

每關比賽歸返鴿進入審查場後,待檢或接受檢鴿時不慎飛出場外,補回時依第二次到場時間為準。(無地上扣分)  
 

第卅四條:

在比賽交鴿作業進行中,如封環、蓋印等作業流程,各會員需要全程注意,如有疏忽或缺少時會員必須自行負  
 

 

責,不得異議。  
 

第卅五條:

資格賽及比賽關,依當季報鴿隻數,訂定下列比賽結束辦法:  
  1、有效環數三、000隻(含)內時,以歸返有格鴿隻在30隻(含)內,即結束比賽。  
 

2、有效環數三、五00隻(含)內時,以歸返有格鴿隻在35隻(含)內,即結束比賽。  
  3、有效環數四、000隻(含)內時,以歸返有格鴿隻在40隻(含)內,即結束比賽。  
 

4、有效環數四、五00隻(含)內時,以歸返有格鴿隻在45隻(含)內,即結束比賽。  
    5、有效環數四、五0一隻(含)以上,以歸返有格鴿隻在50隻(含)內,即結束比賽。  
  第卅六條: 本會各季比賽依據下列式評定綜合成績。  
    一.A:資格賽一比賽成績遇全滅時,即結束比賽,依當關集鴿隻數依參加插組各組項不分全組、破組、平分獎  
 

 

                金。  
 

 

        B:如歸返有格鴿未超過前項比賽結束辦法以上時,即結束比賽,評定等位。  
 

 

        C:如有未領完之獎金將比照A項條文實施。  
 

 

二.A:資格賽二比賽遇全滅時,即結束比賽,依資格一預備分速評比。如無預備分速時,將比照前一、A項條  
                    文實施。  
            B:如歸返有格鴿未超過前項比賽結束辦法以上時,即結束比賽,評定等位。  
 

        C:如有未領完之獎金依預備分速評比,如無預備分速將比照一、A項條文實施。  
 

三.A:第一關比賽遇全滅時,即結束比賽依資格賽一、二關預備分速評定成績,如無預備分速將比照一、A項  
                    條文實施。  
            B:如歸返有格鴿未超過前項比賽結束辦法以上時,即結束比賽,評定成績。  
 

        C:如有未領完之獎金依預備分速評比,如無預備分速將比照一、A項條文實施之。  
            D:如第一關歸返有格鴿隻超過前項結束比賽辦法時,即取消預備分速。  
    四.第二關比賽歸返有格鴿,未超過前項比賽結束辦法之隻數以上或全滅時,即結束比賽,並依一、二關成績計  
            算綜合成績,但全滅時以第一關成績計算。  
    五.第三關比賽歸返有格鴿,未超過前項結束辦法之隻數以上或全滅時,即結束比賽, 並依一、二、三關成績計  
 

        算綜合成績,但全滅時以第一、二關成績計算。  
    六.第四關比賽歸返有格鴿,未超過前項結束辦法之隻數以上或全滅時,即結束比賽,並依一、二、三、四關成  
 

        績計算綜合成績,但全滅時以第一、二、三關成績計算。  
    七.第五關全滅時,以第一、二、三、四關成績計算。  
 

八.如結束比賽各暗組組項有空額時,追溯前關綜合成績評比。  
    九.凡依上關綜合成績計算時,當關必須有上車鴿隻成績才能計算。  
 

第卅七條:

各關次友誼賽,如放鴿船未出航或無成績時,將保留款項保留至下一關開獎。  
 

第卅八條:

各會員參加各季比賽期間,即第一次訓練至比賽結束止,應時常到會場查看公告,否則違反時自行負責不得提出  
 

 

異議。  
 

第卅九條:

每季特環及各項組獎,本會將按實收金額內扣除5%為會務補助款,以充實本會財務。  
 

第四十條:

比賽每關結束有格鴿,應由分會或審查組長或理事會同,於比賽當天負責檢鴿完畢,認定入賞資格。  
 

第四十一條:

1、比賽鴿沾到油污不受處分,但油污影響當關比賽印章核對時,依失格論。  
 

 

2、比賽鴿有受傷者,傷口可使用有色藥品塗抹,但無傷口之比賽鴿如有藥品及其他顏色記號者一律失格論。  
 

第四十二條:

每季比賽綜合成績於二日,單關成績在廿四小時內書面提出更正,逾期異議一概不予受理,入賞等位依有效環數  
 

 

決定。  
 

第四十三條:

每關有格鴿至會場報到打卡表之記錄時間,為該鴿入場依據。  
 

第四十四條:

凡會員發生比賽舞弊行為時,報請理監事會開除會籍外,視情節移送法院嚴辦。  
 

第四十五條:

各組項成績依該組尾隻成績評比。  
 

第四十六條:

選號環、暗組等數分配。  
 

 

1、選號環:3K、5K組,滿40組分一等賞。一萬組環滿30組分一等賞,二萬組環滿15組分一等賞,三萬組環滿  
 

 

        10組分一等賞。  
    2、暗組、友誼賽:5分組滿60組、1K組滿40組、2K組滿30組、3K組滿30組、5K組滿20組。  
    3、以上最高組賞50等。  
    4、以上組項未達80組以上時,賞等數另計。  
    5、選號環、暗組開獎:組全或多隻可獨得該組獎品。  
  第四十七條: 每季每關集鴿所加封在比賽鴿腳環上浮字貼紙及其他資料歸返後提交審驗,如經發現有被拆封過之痕跡,或封環  
 

 

資料無齊全,不論事先有無報備,該鴿依失格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會員於比賽中身故者,或醫院判定為腦死,依下列規定處理。  
 

 

1、無成績時其所繳費用扣除5%後發還。  
 

 

2、已有成績時其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3、本條文依照會員姓名為主。  
  第四十九條: 1、比賽期間因氣候因素無法實施放鴿時,鴿籠領回在空曠地點由在場會員共同驗鎖,無誤後依氣候狀況實施放  
 

 

        鴿。  
 

 

2、如天氣狀況不良,或放飛有安全顧慮,鴿隻由會部統一管理飼養,隔日再依氣候狀況通知放鴿時間。  
    3、如鴿籠鎖頭全部完整,(有放鴿員隨行),在放飛期間,有比賽鴿無回鴿舍或死亡,在同等條件下不可要求  
            任何賠償或異議。  
  第五十條: 有效足環6000只以下時,歸返鴿舍依5鴿舍成立,有效足環達6001~7000只歸返鴿舍依6鴿舍成立,有效足環達  
 

 

7001~8000只歸返鴿舍依7鴿舍成立,有效足環達8001~9000只歸返鴿舍依8鴿舍成立,有效足環達9001~10000只歸  
 

 

返鴿舍依9鴿舍成立,有效足環達10001只以上歸返鴿舍依10鴿舍成立。  
  第五十一條: 資格賽及比賽關包含尾關,歸返鴿舍未達規定成立鴿舍以上時,獎金開封如下:  
 

 

1、一舍歸返撥出10%、二舍歸返撥出20%、三舍歸返撥出30%、四舍歸返撥出40%止(最高),獎金開封如下  
 

 

     :基本環依照綜合排名分等賞;選號環、暗組依隻為單位採平分方式。(友誼賽可伯馬,未領完之獎金扣除  
           5%後退回)  
    2、歸返鴿計算成績評定綜合排名。  
    3、依綜合排名頒發會賞獎品。  
    4、有效環達8001~10000只,基本環獎賞分配1~50名依百分比分配,51~60名5萬;有效足環達10001只以上時,  
            基本環獎賞分配1~50名依百分比分配,51~70名5萬元。  
    5、基本環51~70名5萬元獎金,依第五十一條第1項規定依歸返鴿舍調整扣除百分比。(以上4、5項適用於基  
            本環2000元)  
 

6、有效環達5000只(含內),基本環獎賞分30等;有效環達5001~6000只,基本環獎賞分35等;有效環達  
 

 

        6001~7000只,基本環獎賞分40等;有效環達7001~8000只,基本環獎賞分45等;有效環達8001只以上,基本  
 

 

        環獎賞分50等。(適用於基本環1000元)  
 

 

7、未領之獎金依前關綜合成績計算繼續開封。  
 

 

8、資格賽及第一關歸返鴿舍未達到規定成立鴿舍時,其獎金比照前項規定辦理,其他獎金依預備分速計算,如  
 

 

        無預備分速時依當關參加集鴿隻數,各依參加組項不分全組、破組平分獎金。  
 

第五十二條:

如鴿舍當關成績特殊或開封獎金超過30%以上時,當天依天氣狀況將實施舍外放飛抽查,會員不得異議。  
 

 
 

第五十三條:

依照本會各季發行之電子環。  
 

第五十四條:

一、電子環因撞擊導致表皮磨損不處分。  
 

 

二、電子環因外力破壞導致變形、缺角、刀痕等,不論是否可讀取內外碼,該鴿一律失格論。  
 

第五十五條:

凡鴿鐘機件故障,必須更換零件或大修時,應向本會申請同意後始得換修,但更換零件後仍照規定提交審查組複  
 

 

檢,認定合格後始得使用。  
 

第五十六條:

鴿鐘規正之標準時間以電信局報時台為準。  
 

第五十七條:

每關次集鴿,鴿鐘最慢在驗鴿作業開始一小時內入場,逾時入場該鴿舍鴿鐘依無參加第一規正處理。  
 

第五十八條:

凡鴿鐘遺失或機件損壞,經專業人士檢測認定有人為疏失,則會員需負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

電子腳環,在提環時請自行在售環連絡處測試(本會已有電腦登錄),如無法感應,立即更換。  
 

第六十條:

比賽交鴿後(包括資格賽),電子掃描鴿鐘須同時參與交鴿作業程序及對時(規正)作業,完成交鴿手續後,鴿  
 

 

鐘應自行帶回比賽之用。如比賽鴿在集鴿時無經過變碼,歸返鴿經驗証無誤後,該鴿依跑鴿到場計算。  
 

第六十一條:

電子環條碼與本會所登錄之條碼不符者,該鴿失格論。  
 

第六十二條:

電子環未損壞不感應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1、各項驗鴿作業,如發現鴿隻無法取讀條碼時,將核對相關資料,無誤後更換開放式電子環。  
    2、剪取固定式電子環需由理監事或二位會員共同簽名查証保存。  
    3、使用開放式電子環需加封,如封條被拆或與存根不符者,該鴿一律失格論。  
    4、如已使用開放式電子環,再發生不感應時,該鴿一律跑鴿計算,無地上扣分,直到比賽結束(每羽一次換環  
            機會)。  
 

 

5、各項插組活動可繼續參加。  
 

第六十三條:

比賽期間如發現歸返鴿入舍不感應時,依跑鴿到場計算無地上扣分,逾時報備該鴿失格論。  
 

第六十四條:

鴿鐘記錄時間秒數,取讀至百分位。  
 

第六十五條:

參加各季競翔會員,一律使用本會所規定使用之電子掃辨識系統鴿鐘。  
 

第六十六條:

各關次鴿鐘第一規正完畢,鴿鐘已進入比賽狀況,如鴿鐘遺失,該舍比賽鴿,全部依跑鴿計算。(無地上扣分,  
 

 

以上需要負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

非進入比賽狀態鴿鐘遺失,可補發使用,如第二次遺失,比賽鴿全部失格。(以上需負賠償責任)  
 

第六十八條:

鴿鐘每台造價二萬,感應板每組一萬,感應板線每條二仟元,如賽後會員繳回時任何一項損壞或遺失需以照價賠  
 

 

償。  
 

第六十九條:

如賽後未按時繳回鴿鐘及配件,或故意拖延者一律開除會籍。  
 

第七十條:

鴿鐘遭變造及螺絲封條已遭開封,該鴿舍比賽鴿全部失格。  
 

第七十一條:

未參加電子環變碼之比賽鴿依跑鴿到場計算,無地上扣分。  
 

第七十二條:

本會認為必要時,可以隨時要求會員抽檢,使用者不得拒絕,如有拒檢或發現有作弊行為者,該鴿舍比賽鴿全部  
 

 

失格。  
 

第七十三條:

每關各鴿舍經鴿鐘記錄第一羽歸返鴿,應在規定時間內送至會場報到(記錄時間開始計算15分鐘加地上時間)。  
 

 

如超過規定時間到場,該鴿舍比賽鴿全部失格論。(集鴿一羽使用本條文)  
 

第七十四條:

1、每關次比賽,如果在結束時間前鴿舍比賽鴿已全部歸返,最後一羽歸返鴿依鴿鐘記錄時間開始計算(20分加  
            地上時間內)將鴿鐘及有格歸返鴿送至會場報到,如逾時報到該鴿舍比賽鴿全部失格論。  
    2、每鴿舍在每關結束時間終止開始計算(20分加地上時間內)將鴿鐘及有格歸返鴿送至會場報到,如超過規定  
            時間內報到該鴿舍比賽鴿全部失格論。  
    3、每關在結束時間前,如鴿鐘已完成報到,歸返鴿有遺漏入場,該鴿取消鴿鐘記錄,依到場時間計算,無地上  
            扣分。  
    4、歸返鴿報到時間較鴿鐘報到時間,相差一分鐘內不受處分,差一分鐘以上時,比照前項條文。  
 

 

5、到場時間計算是依該鴿舍當關飛行距離結束時間來判定。  
 

第七十五條:

1、比賽歸返鴿到場時間比鴿鐘記錄時間較早時,該鴿失格論。  
    2、歸返鴿入舍未經感應,無記錄時間,如未經查覺,鴿隻送至會場如打卡時間有格,該鴿依打卡時間計算,如  
 

 

        時間超過鴿舍結束時間,該鴿失格。(無地上扣分)。  
 

第七十六條:

鴿鐘進場報到後,未第二規正前不得攜出會場,違反者,該鴿舍比賽鴿依最低分速計算。  
 

第七十七條:

比賽當日到達結束時間,凡鴿鐘有記錄之比賽鴿需全數提出審查,若有短缺或遺漏,必須在接到會場通知開始90  
    分鐘內將遺漏鴿隻送至會場補驗查証,該鴿依失格論,其餘比賽鴿依鴿鐘記錄時間計算,如遺漏鴿隻未在以上規  
 

 

定時間到場,該鴿舍比賽鴿全部失格論,如無鴿隻時依作弊行為處理。(分速未達有格不在此限)  
 

第七十八條:

比賽期間鴿鐘不論因人為或外在因素導致鴿鐘無法取讀資料時,比賽鴿依到場時間計算。(無地上扣分)  
 

第七十九條:

鴿鐘因外來因素等致發生損壞、故障或故障未發現,如發生歸返鴿無法記錄時間,或歸返期間發生故障,已記  
 

 

錄歸返鴿以鴿鐘記錄時間計算,未記錄之歸返鴿或故障後歸返之比賽鴿依到場時間計算(無地上扣分)。  
 

第八十條:

每一鴿舍使用之電子鐘,在比賽日該舍截止時間內,電子鐘離開鴿舍使用,經發現全舍比賽鴿失格論。  
 

第八十一條:

首隻鴿,經電子掃描未感應時,不管有無故障,該首隻鴿以到達審查場時間計算,其餘比賽鴿則以電子鐘記錄時  
 

 

間計算,成績不受影響,經鴿鐘記錄第一羽歸返鴿視同首隻歸返鴿,跑鴿時間,如前第廿一條。  
 

第八十二條:

電子掃描鴿鐘交鴿時,以衛星方式電腦時間自動對時,比賽結束後,再經作業程序自動規正,如發生秒差,應依  
 

 

第二次自動規正時間為正式標準時間,作為比賽鴿歸返記錄時間。  
 

第八十三條:

電子掃描鴿鐘貼有本會之碎紙及浮字紙,缺一應立即補正,但浮字紙損壞浮時,則該鴿舍比賽全部失格。  
 

第八十四條:

比賽時間,如鴿鐘發生故障,立即將鴿鐘攜至會場報備,使用訓練模式鴿鐘,但需由審查人員或理監事全程監  
 

 

舍。  
 

第八十五條:

比賽鴿進入會場因鴿籠結構問題,導致賽鴿飛出會場時,一切損失由會員自行負責,不得異議。  
 

第八十六條:

電子鴿鐘在比賽中發生故障,導致會員比賽成績損失時,會員不得藉故鴿鐘是由會部提供而抗拒本會裁決,不得  
 

異議。